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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查,你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期间,以投资国债回购名义,与投资人签署你伪造的“固定收益业务协议”,以本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,借他人证券账户使用投资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。你在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时提供虚假信息,隐瞒上述重大事项未报告。现你已因涉嫌实施合同诈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》(证监会第145号令)第十条第四项、《证券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》(证监会第88号令)第四条的规定。按照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》第十八条、《证券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:
认定魏方(身份证号:120104********5523)为不适当人选,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